日常生活

扣留押金是違法行為

更新時間:2018-03-19 12:39:34 來源:www.nltzpx.cn 編輯:本站編輯 已被瀏覽 查看評論
張家界旅游網 公眾微信號 1月28日,本報收到一名名叫戴愛林男子的來信和一張押金條的復印件,信中懇求討回1000元錢的押金。記者隨后按信中的聯(lián)系方式致電戴愛林。
戴愛林介紹,他是常德澧縣人,原來經過朋友介紹,于2008年11月到桑植縣步行街某茶館廚房工作,茶館陳老板分四次從工資里扣了2000元錢的押金。2009年9月,戴愛林提出辭職,在離開之時,陳老板不在家,讓其丈夫結算了工資,但未退還其押金,并承諾以匯款的方式匯入賬戶。3個月的時間過去了,陳老板還是未匯款,戴愛林多次催討,但這位陳老板都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。后來經熟人協(xié)調,陳老板勉強匯了1000元錢,剩下的1000元堅決不承認。
  了解情況后,2月3日,記者來到桑植縣勞動保障局,據桑植縣勞動保障局副局長袁榮生介紹,近日,勞動監(jiān)察大隊收到了一封由勞動仲裁委員會轉接過來的信件,寫信人正是戴愛林。但由于信中資料及內容都很不全面,戴愛林本人又在外地,勞動監(jiān)察大隊正告知戴愛林補充材料,同時,開始聯(lián)系茶館陳老板,但多次聯(lián)系不上。
  袁榮生表示,次日會安排工作人員前往步行街仙蹤林人文茶館尋找陳姓老板,并依法收集整理證據材料,補充調查經核實,如果未有回應,執(zhí)法部門將依法送達處罰告知書。在3個工作日后對方還未給予答復,便送達處罰決定。當事人如不執(zhí)行處罰決定,3個月內可向縣法院起訴,執(zhí)行強制處罰。依據《勞動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此類案件可處2000元以上、20000元以下罰款。
  袁榮生還告訴記者,據往年數(shù)據統(tǒng)計顯示,每到年底處理拖欠工資的案件比較多,但像這樣扣留押金的投訴幾年都很難有一起案件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(guī)定: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,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,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?;蛘咭云渌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。陳老板扣留押金本身就是違法行為,如果事情發(fā)生時,受害勞動者直接來監(jiān)察大隊投訴,事情就不會這么久了還未得到解決。
  袁榮生表示,在日常調查過程中,一些受害群眾沒有法律意識,往往向調查人員隱瞞真相,出現(xiàn)問題時也很少有人及時投訴,自我保護意識不強。再加上現(xiàn)在就業(yè)越來越難,勞動者怕得罪人又怕丟工作,往往只有很被動地去接受。在日常生活中,用人單位應該自覺守法,主動保護自己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勞動者還需加強自身的法律意識,發(fā)生問題時要及時處理,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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